父母與子女的血緣,不會受到婚姻影響。根據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規定,夫妻離婚時必須協議好要由誰來擔任監護人。如果談不攏或商議結果對孩子不利,就會由法院來決定。
監護人可以只有一個(單方監護),也能兩人離婚後繼續一起當監護人(共同監護)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,法院在判決時很少會有共同監護的狀況,目的是為了避免離婚夫妻還要不時為了決定孩子的事項爭論。所以通常我們看到的共同監護,都是父母達成共識的結果。
因為共同監護在決定孩子的大事(改名、就讀學校等)需要雙方同意,所以不太適合在離婚時還對另一方抱有恨意的當事人。
會面交往(探視權)不只是大人的權利,更是子女的權利。屬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的強制規定,不能用離婚協議書拋棄。除非能證明孩子與對方接觸會有身心安全疑慮,都不能拒絕前夫前妻探視孩子。
探視權不是單方監護的專屬權,即便是共同監護,孩子也只會和其中一人同住,如果短時間內頻繁更換住處恐怕會讓未成年子女有適應不良的問題,這時候就會與單方監護有點類似,讓孩子和「主要照顧者」同居,非主要照顧人保留對孩子的探視權。
法律沒有強制要求探視權一定要去對方家過夜,只要能定期交流、保持互動,以電話或視訊的方式代替現實接觸亦可。
將孩子由出生養到成年是雙親的義務,縱然離婚後沒有取得孩子的監護權,依然要定期給監護人一筆「扶養費」來盡自身養育責任。
關於扶養費的數額,原則上還是由父母雙方決定,但如果碰上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不得不讓法官裁決的情況,便會根據孩子的自身狀況及居住城市來決定。另外,如果父母經濟能力不錯、能提供子女更好的教育與生活,法院也會看情況增加金額。反之,倘若父母原本就收入不高,就會稍微降低給付,以免給了扶養費卻讓自己生活陷入困頓。
萬一遇到前任故意搞失聯不給扶養費的狀況,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直到對方將積欠費用還清為止。
孩子和對方住還要給我扶養費嗎?
扶養費的存在原本就是為了供養未成年子女,也能降低主要照顧者的經濟壓力。由此可見,扶養費的請求權可以算是與孩子同住者的專屬權利。所以如果沒和孩子同住,非但不能向對方要扶養費,恐怕還要反過來給對方扶養費。
沒有給扶養費還可以探視小孩嗎?
探視權與扶養費在法律上是兩回事,就算沒給扶養費還是可以探視孩子。如果因為這樣不給他方行使探視權,就是違反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規定。扶養費還請另外提出民事訴訟或支付命令來討回。
父母都不想當監護人怎麼辦?
有些夫妻在離婚時,擔心自己一個人難以照料孩子,就拼命將監護權推給對方。遇到這種狀況時,法官就會評估雙方生活狀況,將監護權交給相對比較適合的一方。但無論有沒有監護權,都要負擔孩子的扶養費。
長期在國外工作該怎麼行使探視權?
隨著科技進步,探視權的行使不再只有碰面這樣一種方式。長年在國外工作的父母,可以用電話、視訊的方式來行使探視權。另外,如果認為對方有傳染病或暴力傾向,不適合和孩子接觸,也可以用這種方式探視子女。